近期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连续接到商家举报,称某搬家公司的官网宣传内容与自己公司的工商信息极为类似◆★■■★,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★★◆★◆★,且有多名群众通过热线投诉该公司变着花样向消费者多收费。于是,市场监管部门成立调查组展开立案调查。
年过七旬的张阿姨和老伴上下楼腿脚不方便,想搬到低层去住,就从小区张贴的宣传广告上找了一家搬家公司★■◆◆,没成想结账时需要高昂的人工费,远超过一开始谈好的价格。搬家工人还威胁说★★◆★■★,不给钱就赖在家里不走★◆★★,态度非常嚣张。老两口被气得头晕眼花,但担心对方动手打人,无奈之下只能支付了钱款◆■◆◆■◆。
调查发现,该搬家公司实际成立于2016年,但其在官网上宣称“成立于1994年★★■★◆,是我市搬家公司中的老品牌”这样的介绍很容易让消费者认定其是一家知名搬家公司■■★★★■,存在有意误导消费者的嫌疑◆★■■■◆,属于广告法规定的虚假广告行为。此外,该搬家公司曾因“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”■■◆■★,已连续两年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,目前还未被移出该名录,说明其确实存在信息造假、经营异常的问题■◆。此外,就群众反映的问题,经调查核实,该搬家公司存在未明确完整告知消费者搬家收费价格■◆,搬家后执意索要巨额费用的行为■★■■◆,且该公司的套路给多名群众造成了经济损失,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。最终,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,对该搬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给予警告★★■、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◆◆◆◆■,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同时罚款50万元★★。
搬家过程中遭遇搬家工人软暴力、坐地起价的情况时有发生。独居的吴女士因为平时工作繁忙,只能利用晚上下班时间搬家◆★◆。明明谈好了价格■★■◆,等到了新居时,搬家公司的报价却翻了几倍■◆◆◆★★,吴女士无法接受★◆■★◆,拒绝支付,但搬家工人就坐在客厅里不走,并威胁说知道她家地址。双方僵持到深夜,为了让对方尽快离开★◆◆■■■,吴女士迫于无奈支付了费用,后报警★■■★◆◆。董先生也遇到过类似经历,事先已与搬家公司口头谈拢了价格,在物品装车时没有仔细浏览合同便签了字,待搬卸完成后,双方就费用产生言语冲突,对方态度强硬◆★■,并称★■★◆★“报警也不怕”◆★■■,董先生看着家中两个年幼的孩子,无奈选择花钱息事宁人。
上述三个案例都是搬家公司在搬家过程中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。消费者在被隐瞒真实收费标准的情况下■★◆◆★,先被低廉的价格吸引,与搬家公司达成合作★■★,后以抓紧搬家为由,签订了隐含额外费用条款的合同■■■。在搬运过程中或者结束后,搬家人员便以合同已明确约定为由,滞留在消费者家中、楼道等地纠缠滋扰◆■◆,通过停止搬运或者言语威胁等“软暴力★◆★”方式坐地起价,额外索要远高于最初约定价格的高额搬家费用,强迫客户接受指定服务。
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(二)项中明确规定,强迫交易罪是以暴力★★■★★■、威胁手段,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。上述案例中搬家工人的言语威胁等软暴力情节,是以威胁方法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,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慌心理进而形成心理强制◆★◆■◆,他们已构成强迫交易罪。强迫交易罪,在手段上包括但不限于轻微暴力或轻微暴力威胁★■★、非暴力威胁、软暴力威胁等■◆■,在行为方式上包括但不限于他人不愿意以某种价格从事交易活动时,强迫他人以某种价格从事活动★◆■。强迫交易行为,一方面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,另一方面侵害了被害人的交易自由。搬家服务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,搬家领域中的强迫交易行为,切实影响了群众安全感。
出于简化签约程序、提高交易效率的考虑,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无可厚非,但在条款的设计和应用上★■★,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■■★、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■★★★■。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中的规定★◆■★◆,对“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★■”■★,应“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”,否则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。
此案所涉搬家公司通过在各大网站平台投放广告★■★■★,发布低价信息吸引消费者,并在他们咨询价格时,故意隐瞒真实收费情况,低价揽客★◆◆◆★◆。但到了搬家现场,他们便会利用搬家过程中忙乱,客户无暇细读合同的情势,故意不告知合同内容,让消费者签署公司的制式合同◆◆◆,即包含格式条款的服务合同。很多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■★★■,签下了隐含额外费用条款的合同。最后★■◆★★◆,搬家公司再以合同明确约定为由■★◆◆■■,索要高额搬家费用◆◆◆。此处搬家公司的套路,就是作为服务合同的制作方和提供者,未尽告知义务◆★◆■,就服务合同中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,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■◆◆,导致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不公平的情况◆■■■◆◆。
那么■◆★◆,什么是“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★■★”呢?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详细规定,即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★◆■◆、加重对方责任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◆■★、排除对方主要权利”等情形。面对搬家合同中的格式条款,消费者如有不理解之处有权要求经营者解释,否则这部分霸王条款可能为自始无效、当然无效,合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。
丁先生要搬家,对比了价格■◆◆★◆■、服务等因素后,在网上选了一家宣称“集居民搬家、物品包装■★、家具拆装等多种项目为一体,且车辆配有GPS卫星定位系统与通话设备的大型搬家企业★★★◆■”。最让他心动的是该公司官网上列明了详细的价格细目表,且费用优惠,如车辆起步价280元、十公里以内免费,搬运一台钢琴仅收费200元。丁先生觉得物美价廉,当即通过官网预订了搬家服务◆★★★◆■。搬家当日,6名工人迅速将丁先生的家具行李搬上车■★,发车前,司机拿出制式合同要求签字◆★■★◆◆,丁先生想着价格提前都谈好了◆★★◆,忙乱中便直接签了名◆◆◆。搬家完成后■★◆★■,丁先生按照事先的约定准备支付钱款,但搬家工人说之前的报价都不算,要按合同收费。这样计算下来的费用竟比最初报价高10多倍◆■■★◆,仅搬钢琴的费用就是1000元,此外还隐藏着每名工人每小时300元的人工费等。即使丁先生讨价还价,最后还是被收取了2.1万元★■◆■。事后◆■★★,丁先生一纸诉状,将该搬家公司诉至法院■◆■★◆■。法院经过审理,认为对于合同格式条款应从有利于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解释,超出收费范围的服务费应当退还,判决搬家公司退还丁先生服务费9000余元。
近期,法院对北京某兄弟搬家有限公司强迫交易案进行了宣判,该公司就是通过电话与消费者约定较低的搬运费用■★★◆★,诱使其使用该公司提供的搬家服务★◆■,后指使工人在搬运过程中单方提高搬运费用★◆★◆,并以停止搬运、拒不离开、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迫客户支付较高服务费用■★■■,一年时间,该公司实施犯罪行为43起◆■,共涉金额13万余元■★◆★■■。因犯强迫交易罪,该搬家公司被法院一审判处罚金50万元;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◆■◆★◆■,罚金4万元;公司5名员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年6个月不等◆■,均被判处罚金2万元★■★。
良好的商业信誉★◆■◆◆★,是企业赖以生存的“命脉■■★”◆★,需要企业在诚实经营中慢慢积攒■★★■◆。但有的企业★★■◆■◆,却耍起了小聪明,动起了歪心思,在公司名称上、商标上,宣传内容上故意蹭他人信誉,误导消费者,让消费者误把“李鬼■★■■■★”当“李逵■★★◆”。另外,在搬家服务中,标准不一★★★◆、巧立名目、坐地起价的现象也非个案◆★■◆■★。主要问题有约定好的人工费最后变成了人头费,大件家具单独加价,拆装家具漫天要价等。究其原因,搬家价格实行完全的市场定价,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行业协会,各个搬家公司各自为政★◆◆■★■,实行自己的服务体系和收费标准◆◆★★◆■,因此搬家行业缺乏统一的服务规范■★★■、价格标准■◆,对搬家公司的经营行为,服务人员职业操守、服务价格等方面的行业监管存在缺失。